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十三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