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十三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