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十条

全国统一的纸质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纸质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纸质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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