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哥斯达黎加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并由出口商署名和盖章; (三)含有包括哥斯达黎加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内容的安全特征;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五)仅有一份正本,并且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六)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