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哥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进口货物具备哥斯达黎加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哥斯达黎加未将授权机构名称、原产地证书安全特征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中国海关的; (四)原产地证书未正确填写,或者原产地证书所使用的安全特征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五)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其他证明文件所列信息不符的; (六)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七)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中哥自贸协定》规定的期限内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哥斯达黎加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就进口货物原产资格提供的补充信息的; (八)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中哥自贸协定》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哥斯达黎加授权机构的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九)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