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 (二)货物的拆解和简单组装; (三)以销售或者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等处理; (四)动物屠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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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