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 (二)货物的拆解和简单组装; (三)以销售或者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等处理; (四)动物屠宰。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 (二)货物的拆解和简单组装; (三)以销售或者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等处理; (四)动物屠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