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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