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