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