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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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