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告知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或者能效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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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