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时,应当同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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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