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到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产品能效测试申请,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出具能效测试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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