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一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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