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一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