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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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