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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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