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