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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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