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八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权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委托机关。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机关名称; (二)受委托机关名称;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及委托权限;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五)委托期限。 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与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书。不再延续委托期限的,期限届满前已经受理或者启动撤回、撤销程序的行政许可,按照原委托权限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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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