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的; (三)未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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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