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由委托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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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