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七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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