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行政许可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四)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原因; (五)行政许可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四)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原因; (五)行政许可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