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行政许可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四)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原因; (五)行政许可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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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