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送达程序

第六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政许可相关凭证或者行政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