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章 送达程序第六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政许可相关凭证或者行政许可证件。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