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条

第六章 送达程序

第六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相关凭证或者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依法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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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