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五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情况。听证当事人、第三人以及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核对听证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当事人、第三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予以记录。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情况。听证当事人、第三人以及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核对听证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当事人、第三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