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五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情况。听证当事人、第三人以及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核对听证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当事人、第三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予以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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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