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五十六条

听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应当具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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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