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五十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是听证当事人。 与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参加听证。 听证当事人、第三人以及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不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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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