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依据职权决定组织听证之日起三日内或者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与听证的行政许可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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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