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三节 注销

第五十二条

注销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证件作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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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