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三节 注销第五十二条注销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证件作废。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