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