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三节 注销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但涉及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除外; (二)赋予自然人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并且其近亲属未在其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但涉及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职权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