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二节 撤销

第四十七条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被撤销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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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