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二节 撤销
第四十七条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被撤销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二节 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被撤销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