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二节 撤销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本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决定存在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二节 撤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本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决定存在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