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二节 撤销
第四十四条
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章规定组织听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二节 撤销
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章规定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