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二节 撤销

第四十四条

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章规定组织听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