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二节 撤销

第四十三条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并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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