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二节 撤销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