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一节 撤回第三十九条撤回行政许可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