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一节 撤回

第三十九条

撤回行政许可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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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