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一节 撤回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一节 撤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