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 第一节 撤回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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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