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准入程序 / 第四节 终止与期限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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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