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准入程序 / 第四节 终止与期限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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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