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准入程序 / 第四节 终止与期限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已经缴纳费用的,应当将费用退还申请人,但收费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环节已经完成的除外。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