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准入程序 / 第四节 终止与期限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纸质或者电子凭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