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准入程序 / 第四节 终止与期限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实施行政许可: (一)申请人申请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根据有关改革决定,申请事项不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缴纳费用,但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 (五)因不可抗力需要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