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准入程序 /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证件记载的事项存在文字错误,被许可人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更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行政许可证件记载的事项存在文字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除更正事项外,更正后的行政许可证件实质内容与原行政许可证件一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原行政许可证件作废,并将更正后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被许可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