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准入程序 /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八条

因纸质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补办。法律、法规、规章对补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补办的行政许可证件实质内容与原行政许可证件一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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