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准入程序 /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对被许可人的延续方式或者提出延续申请的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后的行政许可有效期自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次日起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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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