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准入程序 /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依据前款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变更,参照行政许可撤回程序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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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