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准入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纸质或者电子凭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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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