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准入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纸质或者电子凭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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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