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准入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讫信函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的,以申请材料到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子政务平台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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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