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准入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