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准入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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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